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仲裁指南 >> 仲裁须知

仲裁协议的内容

2017-02-22 09:12:48.0 来源:榆林仲裁委员会 访问:822
打印 【字体:

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既不违反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要明确、具体;

(一)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有效。

(二)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

裁机构的,有效。

(三)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