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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2017-02-22 09:40:49.0 来源:榆林仲裁委员会 访问: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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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与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不一样。仲裁庭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第二种形式是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任审理仲裁案件。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按照下列方式之一产生: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

(三)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推荐1至5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中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1名以上相同的,或者没有相同人选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或者参照上述第(3)项确定。当事人一方为2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