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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结案

2021-02-05 09:42:19.0 来源:榆林仲裁委员会 访问: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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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结案方式分为三种:

一、和解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的参与下,通过协商就某些争议解决自行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可以在开庭中,也可以庭外达成协议。和解可以由申请人提出或由被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二、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不成时,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该及时作出裁决。

三、裁决

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