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榆林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榆林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本会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案件是指:
(一)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二)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个案的裁决结果可能会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裁决有较大影响的;
(三)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或法律问题复杂,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或者仲裁庭意见虽一致但定性可能不准确。
第三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咨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咨询的仲裁案件,由办公室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的咨询意见,具有相应的权威性,但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仲裁庭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以保持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独立性。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解答咨询,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及时、方便的原则,根据咨询的问题及情况需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二)由有关专家小组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三)由有关专家书面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有关专家研究案件时,可以邀请本案仲裁员或本会相关专业的仲裁员参加。
第七条 咨询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参与咨询的有关专家应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
第八条 咨询意见由办公室转交仲裁庭。对专家咨询意见仲裁庭不论是否采纳,咨询意见书都应存卷归档。
第九条 涉及具体案件的咨询意见,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员都有保密的义务。专家咨询意见任何人不得公开引用。
第十条 专家咨询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咨询费根据案件的标的、疑难程度、参加咨询的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办公室案件办理部分提出具体标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本会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的有关费用在案件处理费中列出。案件裁决作出后,由该案记录员造表,经秘书长审批后通知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领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