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仲裁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榆林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本会会址设在榆林市。

第三条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8至11人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由副主任兼任。

主任授权秘书长履行主任职责。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六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

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组成人员的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止,提前或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止。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由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榆林市人民政府聘任。

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由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榆林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参加。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但修改章程或仲裁规则、提前或推迟换届、更换组成人员的决定,或者做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选;

(三)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咨询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本会主任、秘书长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秘书长的回避;

(六)修改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

(七)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裁决书、调解书除外)制作、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庭开庭记录和评议笔录,仲裁案件档案管理以及为仲裁案件服务的程序性事务;

(二)负责承办仲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

(三)负责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

(四)负责管理仲裁员;

(五)仲裁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六)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七)接待咨询和仲裁函件的处理;

(八)办案协作、事务协调;

(九)国内外仲裁事务交往和学术交流;

(十)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十一)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专门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本委咨询促进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法律界、经贸界的专家、学者、行业权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发给聘书聘任。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行使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仲裁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决定解聘:

(一)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的;

(二)在仲裁案件时,经本会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出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三)1年内,非因正当理由致使2件案件审理超过审限的;

(四)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五)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六)因年龄、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仲裁工作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决定除名:

(一)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隐瞒回避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贴;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应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

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经清算的财产在支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仲裁员报酬、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榆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榆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