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原告系澳大利亚籍公民,于2011至2013年间向第一被告出借大笔资金。其出借资金由其与第一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签署《借款协议书》确认并由各被 告签署确认提供担保。《借款协议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发生后提交厦仲仲裁。2015年8月12日, 厦仲作出终局裁决,原告有权获偿本金37,000,000元人民币(约折合11,000,000澳元)及产生的利息和费用。
2015年 9月21日,原告向位于悉尼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新南威尔士州地区登记处申请法院根据1974年联邦《国际仲裁法》第8(3)条判令,承认与执行来自中国的 厦仲裁决并裁定禁止各被告转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位于澳境内的多处不动产。2015年9月28日,各被告向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厦仲裁决的申请。各被告请求澳联邦法院暂停执行案件而等待中国法院就其申请撤销厦仲裁决一案的诉讼结果。后法院就禁止各被告转卖、抵押所有不动产、暂 停厦仲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又作出第一、第二、第三份决定。2016年4月15日,法院做出第四份决定,在厦门中院驳回各被告关于撤销厦仲裁决的申请及其全 部理由的背景下,判令承认与执行厦仲裁决。
CNARB点评
中国仲裁裁决以及中国企业相关的仲裁案件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历来是我们的关注重点。约在2003年,我就此专门出版编著进行归纳。近年有不少案件可以更新。除本案外,中石油联手康菲在英国执行仲裁裁决,即PT Transportasi Gas Inonesia vs. Conopco phillips (Grissik) Ltd and 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Jabung Ltd.一案,涉及到中资企业,也值得关注。在该案中,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但被英国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