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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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秘书的行为,更好地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秘书是指本会负责接待、立案和经指派从事仲裁记录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仲裁法律制度;
(二)为当事人、代理人提供仲裁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手续;
(四)办理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案件审理、仲裁庭合议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六)承担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等仲裁文件的打印、文字订正、上报和送达工作;
(七)及时向仲裁庭提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瑕疵;
(八)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仲裁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九)承担案卷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秘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之机谋取私利;
(二)保守办案秘密,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人员透漏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吵;
(四)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律师或者仲裁员。
第五条 仲裁庭秘书记录时,应准确、忠实的记录原意,避免漏字和错别字。
第六条 仲裁庭秘书应当应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中的格式、文字表达、数字计算等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出现书写、打印或者计算错误。
第七条 秘书以本会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解答问题或发表文章的,应征得本会的同意。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指派到仲裁庭工作的秘书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四)立案前就本案向当事人、代理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
(五)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九条 秘书被指派到仲裁庭工作后,非经批准不得无故停止工作。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