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
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裁决,《仲裁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5、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