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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7-02-27 来源:榆林仲裁委员会 访问: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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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员会仲裁员的行为,保证仲裁员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公正、勤勉、高效、审慎地审理案件。

仲裁员应当认真学习仲裁法和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注重知识更新,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仲裁员应当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第三条 仲裁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本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第四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二)仲裁员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彼此支持;  

(三)有仲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四)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五)开庭前,首席仲裁员拟定审理方案,其他仲裁员参与讨论并商定审理方案;独任仲裁员在开庭前拟定审理方案;

(六)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

(七)保证办案时间,遵守仲裁规则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八)未经仲裁庭或者本会同意,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本会同意会见当事人,应当在本会办公地点进行;

(九)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应当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决。

第五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者因其他情事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随意出入仲裁庭或者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四)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五)在作出裁决前,私自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就案件发表任何意见;

(六)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八)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仲裁工作;

(九)其他可能影响仲裁案件正常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仲裁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本委员会代理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仲裁员不得受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之托,代为请客送礼、提供利益或者了解案件审理情况。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服从本委员会的管理。 仲裁员应当按照本委员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培训、研讨或者经验交流活动。以仲裁员的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接受采访、作讲演,应当事先征得本委员会的同意。

第九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长期外出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委员会。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